(2014)集执行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与被执行人陈进发、王月霞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伟,陈进发,王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85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进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月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与被执行人陈进发、王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伟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人陈进发、王月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人陈进发、王月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