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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靳建平与被告项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建平,项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靳建平。被告:项传连。委托代理人:刘雁,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平诉被告项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靳建平负担。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