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逄淑峰与青岛正基佳昊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淑峰,青岛正基佳昊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逄淑峰,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正基佳昊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肖长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淑峰与被告青岛正基佳昊科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青岛正基佳昊科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市美村,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又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市美村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逄淑峰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