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范某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申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原审原告范瑞风诉原审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孟民谷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5日,田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田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秀丽审判员 高中祥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乔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