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文兰与代文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兰,代文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王文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文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兰诉被告代文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文兰负担。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谷家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