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香才与高祖彬、高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才,高祖彬,高洁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734号原告:刘香才。委托代理人:陈新斌,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宁,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祖彬,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月白塘村后高。被告:高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才诉被告高祖彬、高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香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