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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香才与高祖彬、高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才,高祖彬,高洁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734号原告:刘香才。委托代理人:陈新斌,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宁,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祖彬,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月白塘村后高。被告:高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才诉被告高祖彬、高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香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