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蒙E151**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江县七棵树派出所门前水泥路上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何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mg/100ml。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6月24在龙江县七棵树派出所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仪记录单、被告人何某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薪关于被告人何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审理报告(2015)龙江刑初字第113号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身份证号码230221196302151238,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七棵树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案件的揭发、侦破情况2014年6月24日15时许,龙江县公安局七棵树派出所民警及执勤交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何某血液乙醇检验已达醉酒。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蒙E151**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江县七棵树派出所门前水泥路上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何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mg/100ml。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6月24在龙江县七棵树派出所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仪记录单、被告人何某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五、处理意见和理由主审人意见,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主审人杨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