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曾建斌。委托代理人赵志峰,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胜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胜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