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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曾建斌。委托代理人赵志峰,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胜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胜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新宏安(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