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茄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时春丽与赵彦孙玉芹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XX,赵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时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现住XX。被执行人赵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现住XXX.被执行人孙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现住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XX与被执行人赵X孙XX民间借贷纠纷(2014)茄中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373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X、孙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时XX自愿申请终结执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中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李松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福军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茄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时春丽,女,1974年05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230902197405080667,汉族,现住茄子河区龙湖小区。被执行人赵彦,男,1968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19196805033032,汉族,现住北兴农场二连.被执行人孙玉芹,女,1975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81197505012849,汉族,现住北兴农场二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春丽与被执行人赵彦孙玉芹民间借贷纠纷(2014)茄中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373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彦、孙玉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时春丽自愿申请终结执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中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姜勤义执行员赵金伟执行员李松彬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张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