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郭静诉郑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郑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郭X,女,199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郑X,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文东审判员 陈素娟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子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