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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穆艳波、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艳波,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573号原告穆艳波。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姚金香。被告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孙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艳波诉被告河南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穆艳波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穆艳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