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于XX、刘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于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组,身份证号23020219XXXXXXXXXX。被告于XX,男,出生日期不详,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社区XX药房。被告刘XX,女,出生日期不详,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社区XXX大药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0元减半收取19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