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康明与黎国海、南宁市万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康明,黎国海,南宁市万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万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肉禽蛋市场分公司,谈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江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卢康明。被执行人黎国海。被执行人南宁市万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建路中段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构件厂内。被执行人南宁市万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肉禽蛋市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建路13号。被执行人谈丽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康明与被执行人黎国海、南宁市万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万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肉禽蛋市场分公司、谈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江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黎国海、谈丽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黎国海、谈丽明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2区富城26层2605号房屋(证号:××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5日。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