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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昌勇申请执行田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昌勇,田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夏昌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田桂云,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夏昌勇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7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桂云的存款或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