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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陆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苍穹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陆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苍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初字第63号原告南京陆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武根,南京陆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华东,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鹏,男,南京陆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南京苍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57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宇。原告南京陆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零公司)诉被告南京苍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零公司委托代理人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零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租的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科技大厦A楼第20层2006房(以下简称黄埔大厦2006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双方并约定了具体的费用标准。2014年7月,因被告长期欠费,原、被告协商提前解除了物业合同。被告欠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能源费25629.5元。原告曾于2013年7月23日、2014年3月13日两次向被告催要欠费未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能源费25629.5元。被告苍穹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就黄埔大厦2006房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的黄埔大厦2006房(建筑面积112平方米)提供物业服务;协议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同意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电费、公摊费、中央空调费等费用,标准分别为:物业费4.5元/建筑平方米/月、公摊费3.3元/建筑平方米/月、中央空调费6.25元/建筑平方米/月,电费、公摊费、中央空调费可根据水、电、气等价格情况适时调整;物业费、公摊费、中央空调费为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期费用提前15日支付。原告曾于2013年7月23日、2014年3月13日向被告催要欠费,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载明:被告欠付原告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物管费6048元、能源费13188元(公摊费4435.2元、中央空调费8400元、空调补差费352.8元),欠付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15日的电费3145.5元。前述费用合计22381.5元。另外,原告陈述被告于2014年6月底搬离黄埔大厦2006房,欠交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008元、能源费2240元(公摊费739.2元、中央空调费1400元、空调补差费100.8元),合计费用为3248元。以上事实有《物业管理协议》、催款通知单、还款计划书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及电费、公摊费、空调费等能源费,具有物业管理协议、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相关费用,原告要求其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能源费25629.5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苍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陆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能源费2562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洪强人民陪审员  宁建强人民陪审员  李 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周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