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邓某某,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温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