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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邓某某,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温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