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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焦宗好与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宗好,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54号原告焦宗好。被告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南首。法定代表人于志松,队长。原告焦宗好诉被告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焦宗好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宗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郝凤香人民陪审员  肖玉玲人民陪审员  王朝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邢森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