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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海昱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昱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昱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路3333号B座505室。被执行人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华侨科技园世纪大道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昱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昱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3873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68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欧华传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