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临沂大运运输有限公司与卢宏江、李晓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大运运输有限公司,卢宏江,李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648-1号原告临沂大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巩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伟。被告卢宏江。被告李晓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号。负责人赵婷,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卢宏江驾驶的冀C×××××/冀C×××××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卢宏江驾驶的冀C×××××/冀C×××××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玉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