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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付来与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来,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陈付来,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生。被告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564446-9.负责人冯明有,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柴振华,该村党支部书记。上列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付来诉称:被告转租我家的承包地后,在中途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期限给付租金,虽多次讨要仍没有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金9000元,违约金6000元。被告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没有及时给付的原因是村上管理人员变更所致,愿意按约定给付租金,原告所请求违约金太高,愿意按法律规定给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签订协议将原告2亩土地转租给被告用于解决奶牛养殖用地,约定租金是每年每亩800市斤小麦,价款按照支付租金时本地小麦在陇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折合现金兑付乙方,给付方式是每3年支付一次,分别于2004年、2010年、2013年、2016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违约责任为逾期每日支付原告2%的违约金。该协议签订后在陇西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实际履行。被告因组织人员变动未能如约给付2013年期租金,原告讨要未果于2015年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租金9000元,违约金6000元。审理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租赁协议、公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协议条款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土地租金,被告未能如约给付,已形成违约,故原告要求给付租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租金应按2013年度本地小麦在陇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酌定为每市斤1.4元计算,三年租金是6720元(2亩x800斤x1.4元x3年),原告要求因被告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请求成立,但所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高于部分不能支持,被告对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原告的实际损失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571元(6720元x0.005x17个月),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为实际损失的30%.即是171元(571x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陈付来租金6720元,并支付违约金742元,合计7462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被各负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大年审 判 员  汪子婷人民陪审员  王耀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娟审理报告(2015)陇民一初字第98号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陈付来,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生。被告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564446-9.负责人冯明有,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柴振华,该村党支部书记。二、诉辩的主要内容:原告陈付来诉称:被告转租我家的承包地后,在中途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期限给付租金,虽多次讨要仍没有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金9000元,违约金6000元。被告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没有及时给付的原因是村上管理人员变更所致,愿意按约定给付租金,原告所请求违约金太高,愿意按法律规定给付违约金。三、基本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4月签订协议将原告2亩土地转租给被告用于解决奶牛养殖用地,约定租金是每年每亩800市斤小麦,价款按照支付租金时本地小麦在陇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折合现金兑付乙方,给付方式是每3年支付一次,分别于2004年、2010年、2013年、2016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违约责任为逾期每日支付原告2%的违约金。该协议签订后在陇西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实际履行。被告因组织人员变动未能如约给付2013年期租金,原告讨要未果于2015年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租金9000元,违约金6000元。审理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四、处理意见: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协议条款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土地租金,被告未能如约给付,已形成违约,故原告要求给付租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租金应按2013年度本地小麦在陇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酌定为每市斤1.4元计算,三年租金是6720元(2亩x800斤x1.4元x3年),原告要求因被告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请求成立,但所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高于部分不能支持,被告对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原告的实际损失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571元(6720元x0.005x17个月),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为实际损失的30%.即是171元(571x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陈付来租金6720元,并支付违约金742元,合计7462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被各负担90元。承办人:祁大年2015年6月5日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5年6月5日上午地点:民一庭评议人:祁大年汪子婷人民陪审员王耀龙记录:刘娟评议内容:评议原告陈付来与被告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承办人汇报简要案情:原、被告于2004年4月签订协议将原告2亩土地转租给被告用于解决奶牛养殖用地,约定租金是每年每亩800市斤小麦,价款按照支付租金时本地小麦在陇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折合现金兑付乙方,给付方式是每3年支付一次,分别于2004年、2010年、2013年、2016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违约责任为逾期每日支付原告2%的违约金。该协议签订后在陇西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实际履行。被告因组织人员变动未能如约给付2013年期租金,原告讨要未果于2015年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租金9000元,违约金6000元。审理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个人处理意见: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协议条款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土地租金,被告未能如约给付,已形成违约,故原告要求给付租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租金应按2013年度本地小麦在陇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酌定为每市斤1.4元计算,三年租金是6720元(2亩x800斤x1.4元x3年),原告要求因被告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请求成立,但所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高于部分不能支持,被告对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原告的实际损失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571元(6720元x0.005x17个月),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确定为实际损失的30%.即是171元(571x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弟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陈付来租金6720元,并支付违约金742元,合计7462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被各负担90元。汪子婷意见:同意祁大年意见。王耀龙意见:同意祁大年意见。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陈付来租金6720元,并支付违约金742元,合计7462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被各负担90元。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