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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商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224-3号原告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A区。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被告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512号828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1805元,由原告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林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