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素芹与崔建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芹,崔建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482号申请人李素芹。被执行人崔建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崔建川给付申请人李素芹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始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止)3796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560元,3、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200元、执行费8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建川银行存款7236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