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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叶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叶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被告叶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叶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平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