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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黄某某。被告蔡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夫妻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