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带与张晓霞、雒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带,张晓霞,雒建辉,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11号申请执行人:陈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927。被执行人:张晓霞,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雒建辉,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518。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商业展销中心C)四楼401-2。法定代表人:张晓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晓霞在珠海华润银行账户(账号:62×××82)。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晓霞在珠海华润银行账户(账号:62×××82)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林楚文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敏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