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朋朋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东门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刘朋朋,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东门购物广场。负责人:邹军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朋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东门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朋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朋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原告刘朋朋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朋朋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