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X路*号*号楼*单元*户。委托代理人方某,广东某(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号X大厦X。法定代表人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林 洋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