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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利珍与宝鸡市邮政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珍,宝鸡市邮政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刘利珍,女,生于1974年3月3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1区3号楼4单位6楼东户,身份证号610303197403310048。被执行人宝鸡市邮政印刷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邮政局内。法定代表人杨莉丽,任厂长。本院在执行刘利珍与宝鸡市邮政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利珍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62247.28元、执行费8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邮政印刷厂已于2015年1月13日与案外人签订“企业转让协议书”,将宝鸡市邮政印刷厂的资产以67000元转让给案外人,根据协议内容以签订协议之日为界,之前的债权债务均由宝鸡市邮政印刷厂承受。现宝鸡市邮政印刷厂已不存在,申请人申请要求变更陕西省邮政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作出(2015)金执异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陕西省邮政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宝鸡市邮政印刷厂的执行请求,另以陕西省邮政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执字第00292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审判长  李文波审判员  赵引社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