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虹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王虹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云,系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邵伟,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虹元,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虹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解全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卓、代理审判员王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全晖审 判 员 孙 卓代理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