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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怀宝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华,怀宝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李光华,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怀宝霞,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李光华申请被申请人怀宝霞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光华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怀宝霞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光华撤回对被申请人怀宝霞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娄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