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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少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江某某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江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少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无业,系上诉人林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男,汉族,系上诉人林某某之父。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林某、被上诉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林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3年相识,后同居生活。次年,原告的母亲林某生育原告林某某。原告出生后一直随母亲林某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原告的母亲林某与被告江某某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双方现已分手。2014年10月14日,被告江某某申请对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14年10月22日厦门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的委托。2014年10月30日,厦门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如下鉴定:“支持江某某与林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江某某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永安市劳动就业中心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告江某某颁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审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父亲,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出生后一直随母亲林某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原告的一方,应负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抚养费具体多少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原告庭审中同意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且被告目前失业,酌定为每月支付500元为宜。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母亲无抚养能力,要求原告由其抚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可另行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江某某应从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林某某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林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林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江某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太少,上诉人林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定期体检检查,日常生活需要特别照顾,目前法定代理人林某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而被上诉人江某某有稳定收入。请求撤销原判,改判:1、被上诉人江某某每月向上诉人林某某支付2000元抚养费;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江某某承担。被上诉人江某某答辩称:其目前没有工作,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要求过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上诉人林某某提出其因为患病需要额外费用,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一审查明被上诉人江某某在2014年10月登记失业,二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江某某陈述其靠打零工谋生,上诉人林某某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江某某的负担能力。原审酌定每月支付5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江某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婕审 判 员  邓水清代理审判员  吴 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家熨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