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刚与李连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李连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连爽,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李连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刚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连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刚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22.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连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李连爽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坤审 判 员 伊德普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佟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