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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成与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王成。委托代理人:王嗣瑞,汉。被告:王辉。原告王成诉被告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元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的委托代理人王嗣瑞、被告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11日在被告的厂内打工,经结帐,被告下欠原告工资2215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215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确实欠原告22152元工资,但原告干的活有质量问题,眼距不对,组装后衣架歪斜,货卖出去后,钱没有要回来,现在货还在客户那里存放,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成在被告王辉经营的棋鑫家具厂(未进行工商登记)从事木工打眼儿工作,至2015年2月1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共计下欠原告劳动报酬22152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22152元欠据一份,该劳动报酬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及庭审笔录中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向被告王辉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下欠原告劳动报酬22152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及庭审笔录中被告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215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做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的主张,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辉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成劳动报酬22152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2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元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建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