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某某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分公司诉毛某某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县某某镇马沟泉村村委会,毛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004号原告某某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某某县某某镇马沟泉村村委会。被告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分公司毛某某,某某县某某镇马沟泉村村委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分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徐明瑞审 判 员 袁佩佩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