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杨泽民诉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民,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50号原告(被告)杨泽民委托代理人胡##,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灵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杨泽民(以下统称原告杨泽民)与被告(原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4日,本院受理被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杨泽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被告双方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关于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泽民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286元,由原告杨泽民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市安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宇明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人民陪审员 周树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经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