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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边红艳与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红艳,李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边红艳,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海洋,男,汉族,农民。原告边红艳诉被告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边红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边红艳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红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冯敏芝人民陪审员  乔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一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