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边红艳与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红艳,李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边红艳,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海洋,男,汉族,农民。原告边红艳诉被告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边红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边红艳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红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冯敏芝人民陪审员 乔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一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