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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078号申请执行人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兵(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山,经理。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3)泰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