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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法星,总经理。被执行人: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兴,经理。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商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忠诚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彭 东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