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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谢柏汉与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邓华连、蓝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柏汉,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邓华连,蓝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谢柏汉,男,1953年7月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武平县。被告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诉讼代表人蓝锦平,金铃汽配公司监事。被告邓华连,女,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蓝锦平,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柏汉与被告金铃汽配公司、邓华连、蓝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邓华连、蓝锦平偿还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柏汉撤回要求被告邓华连、蓝锦平偿还本案债务的诉讼申请。审 判 长  林慕升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