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姝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姝。委托代理人:印淑兰。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姝与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姝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