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57号原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号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章成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秀霞,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励平。原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海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敏冲、人民陪审员陈雅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秀霞、陈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0月19日,浙江万地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其开发的世贸花园(原名世贸广场)所有物业委托给原告进行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人力、财力,对相关物业进行了管理。被告于2009年10月通过买卖受让取得世贸花园1幢1401室房屋。房屋交付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382元、公共设施运行费1287元、2012年至2013年水费165元,合计5834元。原告认为,原告依法取得包括被告房屋在内的世贸花园物业管理权,并已实际进行了管理,且为此投入了人力、物力,为小区的安宁、居民的生活环境等作出了贡献。被告拒付物业管理费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382元、公共设施运行费1287元、2012年至2013年水费165元,合计5834元。被告王励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浙江万地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查档证明、万地·世贸花园销售联系单、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现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仍未支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4382元、公共设施运行费1287元、水费16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请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382元、公共设施运行费1287元、水费165元,共计人民币58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励平负担;公告费300元,由丽水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海峰审 判 员 赵敏冲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