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马永军与被执行人梁培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军,梁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军被执行人:梁培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军与被执行人梁培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培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梁培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永军,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