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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永康市汇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州远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汇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泰州远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永康市汇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呙林。委托代理人:胡盈丽。被告:泰州远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阳。原告永康市汇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远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5日,原告永康市汇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康市汇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汇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1元,由原告永康市汇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