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9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刘小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良明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