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峰,周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周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高峰,男,1986年8月16日生,住珲春市龙源西街2395号1栋。公民身份证号:222404198608160210。被告:周刚,男,1972年4月10日生,住珲春市河南西街282号1栋。公民身份证号:222403197204102556。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周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