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同山诉赵明武、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杨同山,男,1947年7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明武,男,1976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忠汉,男,1961年6月2日生(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92号。负责人:蒋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新,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五楼。负责人:夏昌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兰,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同山与赵明武、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营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同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同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同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杨同山自行承担。审判员黄烈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王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