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渑池邮政银行申请执行曲从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曲丛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7167716-X。代表人赵冬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曲丛妮,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申请执行曲丛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而申请人又提出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