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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持华与淄博市第一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初字第19号原告:刘持华。法定代理人:刘同芳。委托代理人:陈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第一医院。住所地:博山区峨嵋山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进国,院长。第三人:于佰海。委托代理人:王正师,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持华诉被告淄博市第一医院、第三人于佰海不履行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持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持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胡云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