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异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毕广瑞与陈祥海、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春国、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海,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春国,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异字第00042号案外人:毕广瑞,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祥海,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马积、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雄雁,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春国,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XX,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执行陈祥海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海公司”)、谢春国、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毕广瑞对本院的执行标的即冻结被执行人森海公司在中牟县林业局处的900万元工程款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毕广瑞称,2013年2月21日,我与森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内部合作协议书,由我借用森海公司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参与郑汴物流通道东段生态廊道绿化工程项目竞标,并对管理费收取、税金缴纳、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后我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中牟县林业局签订了郑汴物流通道东段生态廊道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我依据施工合同投入巨资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中牟县林业局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森海公司,森海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税金后将工程款支付给我。我持有森海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票据及银行汇款明细。因此,法院(2015)瑶执字第002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指的工程款非森海公司所有,我才是该工程款的实际所有人。故请求法院中止对森海公司在中牟县林业局工程款900万元的执行(实际工程款600余万元)。案外人毕广瑞提供了工程施工内部合作协议书、施工合同、森海公司付款明细、付款申请单、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书面材料,拟证实案外人上述主张。本院查明,陈祥海与森海公司、谢春国、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瑶民一初字第0440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生效。2014年11月26日,陈祥海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13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河南省中牟现林业局发出(2015)瑶执字第00299号(含第00298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森海公司在该单位处的工程款在900万元范围内停止支付并直接转账至本院账户。后案外人毕广瑞向本院提出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陈祥海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主张不予认可,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通知,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案外人与中牟县林业局无合同关系,无权直接和中牟县林业局进行结算和请求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涉案工程系森海公司与中牟县林业局通过投标方式获取的工程,并签署了相关合同,法院执行的是森海公司的债权。至于案外人与森海公司之间即使存在内部承包或挂靠关系,也属无效和违法的,系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抗第三人。故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森海公司在第三人处有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院遂采取冻结措施,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停止支付给森海公司的工程款并转至指定账户,符合法律规定。现案外人毕广瑞提出本院冻结的财产系其系挂靠森海公司的工程款,对该款享有所有权,对其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应通过诉讼来解决。故对案外人在执行阶段主张实体权利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毕广瑞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徐 勇审 判 员 万斌红代理审判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