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余永红与丁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红,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余永红,被执行人:丁辉,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辉在武汉市汉阳区晴川街街道办事处有拆迁补偿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丁辉在武汉市汉阳区晴川街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等收入人民币255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卓 搜索“”